第十条

有效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和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年度计划。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年度计划,应当征求相关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以外各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年度计划,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