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国土房管、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主城区以外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公共汽车跨区域运营的,跨区域运营内容应当分别纳入相应区域的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

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区人民政府意见。

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的修改,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