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汽车客运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