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二)未定期演练的;(三)未配备应急救援设备的。有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另有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