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未定期演练的;

(三)未配备应急救援设备的。

有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另有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