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破产、解散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运营时,未按照规定及时书面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

(二)合并、分立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终止其原有线路经营权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