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