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企业未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擅自暂停、终止经营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违规车辆停运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拒不改正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