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企业转让、出租、质押线路经营权或者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