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企业将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投入运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