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国土房管、城市管理、安监、价格、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