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国土房管、城市管理、安监、价格、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