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将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公共汽车客运的财政投入,在城乡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给予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出行宣传,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汽车等出行方式。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