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有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凭证、票据、账簿、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秘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