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运营安全第四十五条有效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经营企业应当配备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公共汽车运行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置。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影响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