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运营安全第四十四条有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督促经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防控安全生产风险、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