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下列人员享受免费乘车待遇:(一)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二)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三)年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四)一级、二级残疾人。国家和本市对享受优惠乘车待遇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外,前述享受优惠乘车待遇的人员,未按照规定出示有效的乘车优惠凭证,或者将乘车优惠凭证转借、转让他人使用的,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乘客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车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