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下列人员享受免费乘车待遇:
(一)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
(二)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
(三)年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
(四)一级、二级残疾人。
国家和本市对享受优惠乘车待遇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除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外,前述享受优惠乘车待遇的人员,未按照规定出示有效的乘车优惠凭证,或者将乘车优惠凭证转借、转让他人使用的,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乘客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车费。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