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下列人员享受免费乘车待遇:

(一)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

(二)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

(三)年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

(四)一级、二级残疾人。

国家和本市对享受优惠乘车待遇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除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外,前述享受优惠乘车待遇的人员,未按照规定出示有效的乘车优惠凭证,或者将乘车优惠凭证转借、转让他人使用的,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乘客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车费。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