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四十条有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应急运输措施:(一)抢险救灾;(二)主要客运集散点客运车辆严重不足;(三)举行重大社会活动;(四)其他需要及时组织运力对人员进行疏运的突发事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