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是具有公益性的服务行业,坚持公共利益优先、有效配置资源和安全便民、优质服务、节能环保、集约发展的原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