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乘客应当文明乘坐公共汽车,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遵守乘车秩序,文明乘车;
(二)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
(三)出示有效的乘车优惠凭证;
(四)不得在车厢内饮酒、吸烟、 乞讨、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或者推销、散发商业宣传品;
(五)不得危害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人身安全或者影响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正常运行;
(六)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易污染、有碍乘客安全或者健康的物品乘车;
(七)不得携带宠物乘车;
(八)不得损坏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设施、运营标识;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乘车规则。
乘客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应当劝阻;劝阻无效的,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