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标准;
(二)维护公共汽车客运站(场)和车厢内的正常运营秩序,播报线路走向和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三)不得随意上下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拒载和倒客;
(四)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置,保护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弃车逃离;
(五)在运营途中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营时,按照乘客意愿安排乘客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或者按照票价退还车费;
(六)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服务规范和标准。
客运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证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