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遵守道路运输站(场)管理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