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经营企业因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原因或者其他法定原因不能正常运营、影响社会公众出行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临时指定经营企业、调配车辆、临时接管企业等应对措施,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