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线路特许经营期限内,经营企业因破产、解散以及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能运营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新选择取得该线路经营权的经营企业。

在线路特许经营期限内,经营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终止其原有线路经营权。合并、分立后的经营企业符合线路特许经营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与合并、分立后的经营企业就原有的线路经营权剩余特许经营期限重新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不符合线路特许经营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新选择取得该线路经营权的经营企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