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经营企业投入运营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经营性车辆进行机动车登记,运行区域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为其配发道路运输证;经营企业聘用的客运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进行审验,审验结果载入道路运输证。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投入运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