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实行特许经营,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线路经营权)。
取得线路经营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从事主城区线路经营的企业应当有五百辆以上自有产权的十座以上客运车辆,五千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从事主城区以外各区县(自治县)线路经营的企业应当有三十辆以上自有产权的十座以上的客运车辆,三百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客运管理人员、驾驶员等从业人员。
(四)有可行的线路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
(五)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共汽车客运市场发展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