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共汽车客运站点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统一命名,命名应当符合地名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共汽车客运站点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副站名。副站名可以为历史文化景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个公共汽车客运站点只能设置一个副站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