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站点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统一命名,命名应当符合地名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共汽车客运站点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副站名。副站名可以为历史文化景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个公共汽车客运站点只能设置一个副站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