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主管部门通过划设高峰时段公共汽车限时专用车道、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和标识牌等方式,保证公共汽车优先通行,提高运行效率。

划设高峰时段公共汽车限时专用车道应当综合考虑道路技术条件、交通流量、公交客流等因素。

主城区划设高峰时段公共汽车限时专用车道,应当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充分论证、提出方案,并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在规定时段内,除公共汽车、校车和二十座以上的大型载客汽车外,其他车辆不得占用高峰时段公共汽车限时专用车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