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优先新建、改建影响公共汽车通行的路段和道路交叉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