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实施旧城改造、新区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港口、居住小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学校、医院、大型商业区、工业园区等项目时,应当明确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单位,按照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