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和功能。确需占用、迁移、拆除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应当在占用、迁移、拆除前十五日书面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按照要求提供临时替代措施,依法予以恢复、补建、补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