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或者违法改变用地使用性质。符合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乡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确保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基础上,可以对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依法进行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