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设置的监狱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