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