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十条有效自治州、市和地区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自治州、市和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者罢免后,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未批准以前,仍由原任检察长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