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撤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决定撤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撤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设置的监狱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撤销兵团人民检察院和兵团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撤换自治州、市和地区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