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四章 辞职撤职第三十三条有效根据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决定撤销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地区监察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其各师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职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2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