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或者任职年龄到限,由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提请常委会免职后,再行离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在任职期间逝世的,由原提请任命的机关及时报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