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任职机构名称改变或者撤销、合并时,原任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应当由原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报常委会备案。名称改变或者合并后的机构,其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提请常委会重新任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2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