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在任期未满前,一般不应当变动。确因工作需要进行个别调整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2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