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任命的地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各师监察委员会主任,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和兵团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换届后,分别由主任会议、或者提请机关重新提请自治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
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换届后职务未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