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寄递物流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寄递物流管理机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