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寄递物流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寄递物流经营者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