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寄递物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寄递物流经营者目录,根据规定的标准评定寄递物流经营者安全等级。安全管理等级标准由寄递物流管理机构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