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签订安全保障协议的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抽检、抽查等方式进行安全查验,并做好登记:

(一)货物对既有包装有特殊要求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进行拆包验视的;

(二)货物体积过大,无法进行非侵入式查验安检的。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