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签订安全保障协议的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抽检、抽查等方式进行安全查验,并做好登记:(一)货物对既有包装有特殊要求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进行拆包验视的;(二)货物体积过大,无法进行非侵入式查验安检的。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