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寄递物流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审查,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寄递物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寄递物流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