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寄递物流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审查,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寄递物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寄递物流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