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寄递物流安全,是指寄递物流经营者在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物品等环节履行公共安全的义务。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