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寄递物流经营者在收寄、分拣、仓储、运输、投递等环节,应当确保货物的安全性,发现违禁物品,应当立即向寄递物流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