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寄递物流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具备透视探测功能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有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按照规定对寄递物品实施安全检查。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