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寄递物流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具备透视探测功能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有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按照规定对寄递物品实施安全检查。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