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寄递物流经营者应当建立物品收件、运送验视制度。进入本市的物品,包括中转的物品,应进行非侵入式查验。非侵入式查验物品有存疑的,应进行破封查验。寄递物流经营者应严格遵守破封查验操作规范,确保物品性能、使用状态完好无损,并在查验后恢复包装要求。对已安检的收件物品标识验证、验视或验讫标志。

寄递物流经营者对收件和运送的物品,应验视内件(除信件外);拒绝验视的,不予收件运送。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